
1.案件事实背景
2019年2月,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好处,让李X、张三办理了5张银行卡,还把自己办的4张银行卡也交给他人。3月,赵X又联系其他朋友办卡,并答应给好处,朋友按其安排将卡、U盾、手机卡邮给上线。经侦查,赵X共将21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与他人使用,其中18张卡有大量金额转进、转出。公诉机关认为赵X应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要数罪并罚。双方产生争议,案件走到法院。
2.核心争议点
第一,赵X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二,若不构成两罪,应如何定罪?
3.逐一拆解争议点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赵X积极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将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有大量资金流转。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主张,赵X既实施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实施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则认为,赵X收购他人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赵X实施了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但从其主观目的来看,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即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以,其收购银行卡的行为应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涵盖,不单独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就是说,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因为赵X的行为本质上是围绕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展开的,没有独立的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故意和行为。
4.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被告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用,哪怕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也不行,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对方会用卡做什么违法的事。其次,如果有人让你帮忙办卡并给好处,这很可能是陷阱,要果断拒绝。一旦涉及到违法犯罪,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尾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赵X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两罪并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的吕飞飞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远超百件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赵X行为定性的关键所在。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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