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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X因信赖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然而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大幅下跌,祁X遭受投资损失。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胡律师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95,243.07元。但在前期,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祁X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局面。
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带领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明确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面对被告的各项抗辩,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逐一有力回应。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他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终,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徐晓律师成功帮助祁X实现了从不利局面到全额获赔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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