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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蓝青律师作为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进行了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仔细梳理了许X及其父母与陆XX之间频繁的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核实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用途,以确定双方真实的财务状况。其次,紧扣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这一关键,整理陆XX向许X及其父母转款60万元的凭证,证明陆XX已还清借款。
唐蓝青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陆XX已提供转款凭证证明还清借款,许X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未还清。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无不当,陆XX提交的证据证明已还清涉诉案件借款,许X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二审驳回许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陆XX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最终成功避免了16.2万元的赔付。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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