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委托代持股权这一行为,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并未按照约定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决定委托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将B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律所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解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律所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并优先处理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为了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律所展开了一系列具体动作。律师详细梳理了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线,明确各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和具体内容;组织了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后的沟通记录、款项往来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法律检索,查找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被告B提出了关键抗辩。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倒签日期;还称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庭审中出现了关键转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所律师据此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同时,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案件收尾后,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B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A对律所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律所的专业服务为其解决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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