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陈俊全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在处理案件时,他总是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策略。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等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蒙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二是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起诉,法律定性存在争议,需要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其次,要证明蒙Xx具有自首情节,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再者,如何说服法院考虑蒙Xx的特殊家庭情况,也是一个挑战。
针对这些难点,陈俊全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庭审中,他运用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阐述了蒙Xx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同时,他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蒙Xx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在与法院沟通时,他强调蒙Xx的特殊家庭情况,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参考依据,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分要点。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方向。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家庭情况,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也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较为常见。准确区分不同罪名,合理认定量刑情节,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价值。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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