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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省抚州市XX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被告人C委托了2016年开始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手本案后,魏建明律师怀疑公诉机关对于盗窃行为的实施细节以及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存在问题。为了查证,律师第一时间逐页翻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清单、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物证鉴定报告等。在查阅过程中,律师用荧光笔标记出了盗窃行为实施细节中存在矛盾的地方,还制作了《涉案财物价值对比表》,将鉴定报告中的财物价值与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进行对比。
经过仔细查证,律师发现公诉机关在认定涉案财物价值时,采用的鉴定方法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在盗窃行为实施细节上,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存在多处不一致。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将结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依法对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轻重及量刑作出判决。
魏建明律师在多年执业中积累了上千件案件的办理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领域,证据审查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他构建更加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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