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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原告A作为实际施工人,带领班组为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提供钢构件制作、安装劳务,因无劳务资质,挂靠在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下作业。双方按惯例结算,除基础劳务费外还有劳务提成,但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已结清”“无提成约定”为由,拖欠数十万元劳务报酬。原告A维权无果后,委托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承包费,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二被告均否认提成约定。
接手本案后,该律师怀疑虽无书面提成协议,但存在口头提成约定。于是,律师开始查证。先是逐笔核对已收款、代垫费、保险费等复杂扣减项目,精确计算应付劳务报酬;接着将微信结算记录、年度交易惯例、劳务决算单、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进行整合,制作证据对比表,梳理其中的逻辑关系。最终发现这些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逻辑闭环,足以证明口头提成约定合法有效。同时,结合工程款支付流向、现场管理主体、结算对接人员等事实,准确认定发包方为最终付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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