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国权律师在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已超十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他代理了被告黎女士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是陈女士,被告为吴先生和黎女士。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以及黎女士是否需承担责任等方面。
陈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数额分别为一定金额,共数十万元,还有转账记录,记载了多次转账情况,但其中现金给付部分无证据。缺失的关键证据是现金给付的证明,以及部分款项用途的合法证明。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被告黎女士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证明借款涉及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提交《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证明该房屋为吴先生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还提交《离婚证》,证明案涉七笔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黎女士没有签名,也没有收取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原告主张为民间借贷,被告吴先生虽确认《借款协议书》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认可,法院最终依据协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限于协议金额。对于借款本金数额,法院根据转账记录认定实际交付数额,因原告现金给付无证据,不予确认。对于借款用途,被告吴先生否认用于建造出租屋,法院从多方面因素分析,认定部分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性质不是民间借贷。对于利息,法院根据协议约定和交易习惯支持原告主张。对于黎女士的责任,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后,她未签名未收款,法院采信其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一定金额及利息,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证明借款涉及房屋的情况,以及借款发生的时间和当事人的关系,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注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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