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这是沈怡君律师一直以来坚持的原则。在董X、霍X与吉林市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这一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告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沈怡君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通过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参与庭审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等方式,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环节,从学校在冲突处理中的表现到窗台高度、护栏设置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崔X、张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次成为沈怡君律师行动的指引。一审法院认定债务已转移给张X2、袁某,判决二人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沈怡君律师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她通过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参与庭审辩论等方式,仔细梳理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和细节。在二审中,她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让法院查明了崔X与张X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X2、袁某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最终实现全面改判,将当事人从一审判决的还款义务中完全解脱出来,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张X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邱X工商变更登记再审审查案中,沈怡君律师同样践行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念。在再审审查阶段,她通过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协助法院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尽管再审申请人张X认为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沈怡君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让法院在审查中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张X的请求,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沈怡君律师用自己的行动,始终如一地坚守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信念,为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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