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C某作为A公司第三营业部团队经理,在公司虚假宣传下参与推介理财产品。经审计,其团队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XXX万余元,非法获利XX万余元,仅退缴XX元,公诉机关将其列为XX名被告人之一提起公诉。C某面临数额特别巨大、涉众广泛、退赃比例低的严峻局面。
2014年执业的万利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700余件。万利律师面对卷宗体量巨大、事实复杂、法律争议集中的特大非吸案件,开展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逐页审查公司宣传材料,发现宣传中存在“国资控股、金交所备案、保本高息”等虚假内容,通过与相关部门核实备案情况进行验证,这为证明C某受蒙蔽提供了依据,后续策略上突出C某主观恶性小。接着,万利律师仔细比对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发现部分资金流向与审计报告存在差异,通过调取更多银行明细进行验证,这有助于精准确定C某团队的涉案金额,在量刑辩护上争取有利条件。最后,万利律师梳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发现C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通过与相关人员再次核实进行验证,为认定C某构成自首提供支撑。
比对过上千份各类证据的万利律师,在庭审中依法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他指出C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主观上受公司蒙蔽,本人及家属亦是受害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尽力筹措资金退赃,体现悔罪意愿;家庭负担重、子女抚养压力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担任广州市律协刑民行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万利律师,全程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多次会见、充分沟通、稳定心态、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在长达数年的诉讼程序中持续跟进。最终,法院高度采纳万利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辩护意见,依法对C某减轻处罚。被告人C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责令在违法所得XXX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已退缴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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