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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20%及50%投资回报。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一、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汤思骑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主张的管理费诉讼时效是否真如被告所说已过?为了核实这一问题,汤思骑律师逐页翻阅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等文件,仔细比对其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同时,他还详细查阅了履约保证金返还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了《时间轴对比表》,梳理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的时间线。
经过查证,汤思骑律师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335万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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