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金先生作为申请人,将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仲裁委,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被申请人则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然而,这些证据虽能反映一定情况,但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还不够充分,比如无法明确证明是公司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也难以反驳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其他门店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
万雪律师介入后,对金先生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补强。她重点关注银行转账记录中的付款备注,其中8月工资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转账并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些备注成为证明金先生工资由公司发放、其受公司安排工作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进一步整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金先生受公司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的内容,以此证明金先生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申请人对证据提出质疑,称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与其他门店建立了劳动关系。万雪律师回应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的证据,而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金先生受公司安排工作,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与不同关联门店绑定的行为,律师指出这是被申请人故意混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和个人行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最终,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证据梳理、关键提取、有力反驳”的方法论。她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细致梳理,提取其中能证明关键事实的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面对对方的抗辩,用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逻辑进行反驳,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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