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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月XX日,在某路段,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原告索赔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伟玲。该律师怀疑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遂申请司法鉴定。她逐页查阅鉴定报告,仔细核对各项维修费用明细,用红笔标记出关键数据。同时,致电鉴定机构核实鉴定流程和方法的合规性。庭审中,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针对施救费,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启示: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和完备的证据链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律师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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