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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主张自己只是作为担保人签字,且担保范围不包括涉案款项,还称签字是被迫的,对结算情况不清楚,认为已超过担保时效。汪家道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从叶X、叶XX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分析,认定叶X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若有遗留拖欠款项,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这一准确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合理适用法律条款
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执业理念的汪家道律师,在法律适用方面严谨细致。叶X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汪家道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债权转让等问题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中纬XX将对叶XX的债权转让给徐XX后,叶XX未按约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叶X因债务加入应对叶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驳回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的法律实务痛点与难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浙江宁波地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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