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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A与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支付数十万元获厂房租金收益权,代收期两年多。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仅付少量款项便停止,致原告无法收后续租金。公司辩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仅同意返还部分款项,股东及配偶称无关。2018年执业的吴震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其中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2500余件,此次接手此案。
吴震律师首先对协议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内容、对价支付及收益归属等,与委托代理关系有本质区别,这为认定债权转让关系提供了关键证据。基于他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确认该协议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要件,否定了被告委托代理的抗辩。
接着,律师详细梳理银行流水,发现公司支付款项的备注与债权转让的性质相符,进一步验证了债权转让关系。这一发现影响后续策略,坚定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对价的方向。
之后,吴震律师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围绕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收取租金等事实,论证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结合租金收益标准、履行期限等,提出违约方应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法院最终采纳其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退还转让款,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股东被告B及其配偶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被告不合理的抗辩主张,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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