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然而,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查明,B某存在三种走私方式。一是与国外供货商共谋,将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萨克斯、小号等乐器,通过多地旅检渠道,以“蚂蚁搬家”式水客携带入境,逃避海关监管;二是以低报价格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通过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偷逃税款;三是与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起案件主要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法院查明,走私行为是为B某所经营的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采购、定价、收货均按公司运营流程执行,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等,且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
B某方主张这是单位犯罪,因为走私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为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
法院最终认定为单位犯罪。法院认为,从意志归属、利益归属、主体适格和决策程序等方面来看,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而且参考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和案发当地同类案例,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
第二,偷逃应缴税额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但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存在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
B某方主张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则坚持原核定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了B某方的意见。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核定税额存在明显错误,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
第三,B某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B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税款等情节,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工作。
B某方主张B某符合缓刑条件,因为单位犯罪且偷逃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法定刑三年以下,同时具有从宽情节,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B某符合缓刑条件。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各种情节,B某符合宽严相济政策,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经营企业时,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清楚海关政策,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一旦涉案,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企业可以建立合规制度,进行合规整改,向司法机关展示企业的整改决心和能力。
这起案件中,B某最终获得缓刑,避免了实刑,公司也得以继续经营。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执业的这10余年间,他办过近600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单位犯罪认定和税额核减的关键所在。他通过细致的阅卷、专业的法律论证和积极的沟通,为B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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