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XX日,吴XX入职拉萨xxx药品有限公司担任药师岗位。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X月,公司以“公司经营模式改变”“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辞退吴XX。吴XX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1,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8.96元。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吴XX“盗走”,且已安排调休无需支付加班费。
肖康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劳动争议相关案件120余件,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肖康律师指导吴XX收集了职业教师注册证、与管理人员邓某的现场录音及通话录音、银行卡交易详情、支付宝及微信账单详情、工资表等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肖康律师逐句分析录音证据,发现被申请人管理人员承认辞退事实但未说明合法理由,通过与法律条文对照验证,为认定违法解除奠定基础,后续策略围绕此违法点展开。仔细核对银行卡交易详情,发现完整呈现了吴XX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经与吴XX所述工资情况交叉验证,为计算双倍工资和赔偿金提供依据。查看工资表时,发现仅为单方制作,无考勤记录、加班通知或加班审批文件佐证,评估后认为证据风险大,决定不过度主张加班工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执业以来,肖康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材料。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证人证言。肖康律师担任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他质证指出他人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证人罗某某与申请人存在个人矛盾,证言可信度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本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应承担保管不当责任。
最终,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在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283.5元、赔偿金12,000元,驳回加班工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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