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贤飞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为一家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到底欠付原告多少货款,被告坚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而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不过,这些证据虽能证明原告供应了配电箱且工程验收合格,但对于被告提出的未办理结算、未达付款条件这一抗辩,缺乏直接有力的回应。也就是说,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明确证明已达到付款条件的相关材料。
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补强。他紧紧围绕收货验收单展开工作,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支撑。律师以此为基础,强调该验收单不仅能证明货物已交付并验收合格,还能核算出总金额。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律师指出结算系双务行为,而原告方的证据完整连续,实际上已具备结算条件,进而说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在庭审中,收货验收单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对收货验收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仅凭此认定已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回应称,收货验收单四方签字盖章,是各方对货物交付和验收情况的确认,是结算的重要依据。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条件就已满足。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为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以核心证据为基础,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补强的方法论。同时,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回应,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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