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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后,林业局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林业局以树木成活率未达标、死树工程造价应扣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就付款条件及金额僵持不下,案件陷入僵局。
关键时刻,刘昊东律师接受了委托。刘律师自20XX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XX年XX月XX日的结算审计报告。发现该审计报告是林业局委托,且双方均已签章确认,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随后,刘律师深入研究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通过对比不同的计价方式,他发现按照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量计价中虽有死树造价,但鉴定基准年为20XX年,此时养护期已过,苗木成活率不应再由施工方负责。以此为依据,刘律师有力地证明了工程价款应按照结算审计报告确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林业局需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在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刘昊东律师一贯严谨细致。他总是先全面审查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深入研究各类鉴定报告,找准关键证据;最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律师成功帮助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应有的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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