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生效判决认定的投资款被一审法院误判为代付款并抵扣,当事人面临巨大损失,这正是庞石磊律师接手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与上诉人宾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面对的死局。庞石磊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多年来承办了上千案件。
接受委托后,庞石磊团队迅速投入工作。他毕业于四川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后,明确了核心争议焦点,即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针对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庞石磊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突破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投资款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工程造价方面,他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中的各项费用逐一分析,针对宾馆公司提出的异议,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维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逾期付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庭审中,庞石磊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投资合作协议、相关裁定书等。面对宾馆公司的抗辩意见,他逐一进行回应和反驳,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
庞石磊在办案时有个习惯,他会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他发现这种方式能更敏锐地捕捉到合同中的问题。在执业的十余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对工程造价部分,部分采纳了他的观点,最终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支持了他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宾馆公司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束后,庞石磊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以便在后续案件中更好地应对。接下来,他又将奔赴一起金融领域的案件,继续用专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