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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委托人因搭建私密视频聊天平台,招募、管理女主播组织淫秽表演,以用户充值、刷取虚拟礼物提成方式获利而被起诉。委托人作为主犯,涉案平台营业金额达175万余元,本人获利14万余元,面临较重刑事处罚。控方证据包括平台后台数据、支付流水、充值记录等。己方困境是委托人主犯身份明显,定罪量刑不利。
李鹤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他首先逐页审查平台后台数据,发现部分数据记录存在时间逻辑混乱的异常情况,通过与服务器时间戳进行交叉验证,确定这些异常数据可能是系统故障导致,这一发现让律师意识到在量刑时可将此作为影响获利计算的因素,调整辩护策略时考虑减轻获利金额对量刑的影响。
接着,李鹤律师锁定支付流水的日期,发现部分充值记录与主播管理记录中的表演时间不匹配。通过调取微信记录,进一步验证了部分充值并非用于淫秽表演的事实,这为减少涉案金额提供了证据,后续辩护中可强调实际获利低于指控金额。
李鹤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电子数据的经验,对聊天记录进行笔迹比对(电子笔迹特征分析),发现部分聊天记录存在伪造可能。经笔迹鉴定,确认这部分记录系他人伪造,排除了这部分证据对委托人的不利影响。
同时,李鹤律师担任律所刑事骨干律师,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申请气象数据,证明在某些时段因网络故障可能影响平台运营,进而影响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又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和考勤记录,证实委托人在部分时间未实际参与平台管理。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李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同地区同类案件其他嫌疑人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情况下,委托人争取到了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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