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蒋XX与被告张X产生了激烈的争议。2017年初,被告以项目分包为由,让原告缴纳保证金。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被告150000元,然而项目却迟迟未能交付给原告承包,被告也未退还保证金。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15万保证金。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查明,原告曾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但当时起诉的被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有本质区别。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针对舒X及其所在公司,而本案的被告是张X。
原告主张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此次起诉是因为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被告辩称原告是虚假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诉权应依法得到保障,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所以对被告“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请求对原告进行处罚”的辩由不予采纳。
第二,案涉150000元债务是否已转移给舒X,被告张X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2017年2月23日,原告蒋XX通过银行分别转款150000元给被告张X,100000元给案外人舒X。2017年5月16日,原告蒋XX及其配偶浦X和、被告张X、案外人舒X协商一致,将被告张X应偿还原告蒋XX的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X,舒X当即向原告蒋XX出具了一张250000元的借条,并偿还了原告20000元,原告蒋XX也受领了该20000元。后原告依据舒X给她出具的借条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权,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包括案涉150000元在内的250000元借款系舒X个人借款。
原告主张被告张X欠自己的150000元债务没有转移到舒X身上,被告应退还保证金。被告辩称三方已经协商一致将债务转移给舒X,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X后,原债务人张X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原告蒋XX请求被告张X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金钱交易尤其是保证金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退款条件等。遇到债务转移的情况,要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如果产生纠纷,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张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明确了债务转移的效力。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债务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为被告成功辩驳,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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