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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证据未知,但原告面临着如何有效举证及合理确定诉求的困境。
执业四年的陈明祥在接受委托后停住了——他此前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知在这类案件中,从财税角度评估交易风险、设计最优交易结构至关重要。陈明祥运用他自创的“法税融合分析法”,开始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他建立了一个涵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裁判文书的数据库,通过分析其中的关键要素,确定了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
在庭审中,陈明祥充分举证质证,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将“法税融合分析法”应用于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效提高了胜诉率。他还计划将这套方法整理成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指南》,与同行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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