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余姚市,当事人陈XX为务工人员。20XX年XX月X日14时30分许,陈XX驾驶浙B×××××号小型面包车沿GX2南线高速往宁波方向行驶至262KM+300M处,因车辆故障停在第一车道,被巡逻交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样提取鉴定,其血检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危险驾驶罪。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起在浙江宁波市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擅长刑事诉讼等案件。在危险驾驶类案件中,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快速把握案件关键,精准分析证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将突破口锁定在书证上。这些书证包括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形成于案发当时及后续处理过程中,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案件的关键信息。
王莉萍律师在审查过程中,仔细比对了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和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数据和时间,发现两者在检测时间和数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意识到这可能是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同时,王莉萍律师还调查了证人尹某的证言,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在庭审前,王莉萍律师申请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未采纳律师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但因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在结案前,王莉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的观点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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