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11日,被告骆X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李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李X受伤。交警认定骆X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李X先后多次住院治疗,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及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后来因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于2025年5月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月,经法院委托鉴定,李X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李X于2025年提起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9191元。判决后,李X因原手术效果欠佳,于2025年6月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李X再次起诉,主张二次手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伤残等级升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9211.1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次诉讼时李X已治疗终结并完成鉴定,本次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重新鉴定。被告骆X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否应准许重新鉴定
原告方认为,李X左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系原发损伤的后续必然治疗。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出院诊断等证据。而保险公司则以“一事不再理”“治疗已终结”为由,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准许重新鉴定。2026年1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仍为十级伤残。
焦点二: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第一次诉讼已按双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1)获赔残疾赔偿金162790.1元。本次诉讼原告方按九级十级(赔偿系数20)重新计算,扣除已赔部分,主张差额163153元。法院经过审核,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计算公式。
焦点三:其他赔偿项目是否合理
原告主张二次手术医疗费2748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6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和清单,法院支持了医疗费2748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并酌情支持辅助器具费269.96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伤残等级提升及原告痛苦程度,予以全额支持。对于交通费,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治疗距离、次数等因素酌情认定300元。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6453.08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案件受理费4284元中的422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二次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要密切关注自身伤情变化。若后续出现与事故相关的新伤情,要及时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证据。在进行鉴定时,尽量选择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或重新鉴定,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告李X因交通事故伤情恶化,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加了赔偿。嵇成吉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伤情因果关系及赔偿计算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嵇成吉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办理过数百起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他成功推动重新鉴定,精准计算赔偿项目,合理应对被告缺席等情况,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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