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3日,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一场危机就此爆发。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行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
随着时间推移,2023年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此被抓。此时案件看似对毕某不利,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了转机。
王铖律师指出,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2023年,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但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足。
王铖律师介入后,仔细审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案件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2022年,某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该女子骗取钱财。该女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
王铖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该女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该女子不起诉。
普法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违法活动。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结尾
在这三起刑事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方法。无论是对追诉时效的精准把握,还是对证据的细致审查,都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相信在未来,王铖律师将继续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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