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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原告甲女士、乙女士与被告丙XX系兄妹关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提交了《家庭会议决定的事》及购房款相关票据等证据。然而,己方困境明显,文件无签字、票据付款人不符、证人未到庭等问题突出。
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此次接手被告丙XX委托的案件。他首先审查《家庭会议决定的事》,发现文件无任何人签字确认,虽原告称系丁X亲笔书写,但无丁X签字。经法院释明,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这使得文件真实性无法证实。李同红律师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在此类文件审查上经验丰富。
接着,李同红律师审查购房出资情况,逐张核对购房款收据、缴款收据、权属登记费收据等票据,发现所有票据付款人均为丁X,而非原告。虽原告有证人证言证明乙女士曾借款交购房款,但证人未到庭,法院无法认可其效力。
之后,李同红律师调出前次诉讼的开庭笔录复印件,发现原告在之前庭审中称《家庭会议决定的事》为丁X书面遗嘱,本次诉讼又说是家庭会议记录。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敏锐指出原告前后矛盾,削弱了证据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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