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内容:
2017年9月20日,郭X骑电动三轮车与张X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郭X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X于2017年12月28日去世,火化证载明逝世原因为“病故”。原告王XX等作为郭X家属,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00585元。
原告认为,郭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虽出院但神志时而清醒时而不清醒,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最终去世,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张X面临的困境是,如果被认定需承担郭X死亡的赔偿责任,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对其经济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事故相关资料,迅速制定以否定死亡因果关系为核心的抗辩策略。
一是从法律定性上,强调在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与事故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死亡相关赔偿诉求。
二是在证据层面,梳理郭X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突出其本身存在多种疾病,且出院时病情好转。
三是挖掘案件细节,指出火化证显示“病故”,进一步证明死亡原因不明。
庭审交锋:
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郭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律师回应称:“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都无法确定郭X死亡原因,不能直接认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诉求缺乏事实依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质证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有力地反驳了原告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郭X死亡原因不明确,不能直接认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采纳了律师关于不支持死亡相关赔偿诉求的观点。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20338元,张X赔偿原告1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取得驳回原告死亡相关赔偿诉求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高额经济赔偿。
律师总结:
本案在受害人死亡原因不明确、原告索赔诉求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梳理,最终成功驳回原告死亡相关赔偿诉求,充分展现了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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