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2023年4月至5月下旬,被告人WX、SX共同在某商铺内开设赌场,以“斗干子”方式赌博,WX负责邀约老乡参赌,SX抽“水钱”,还雇ZX望风。5月27日,现场查获赌资39980元,WX获利2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查获的赌资、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条文进行指控。被告WX面临的初始困境是现场被抓,有赌资和获利证据,证据较为充分。储博刚律师认为WX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他前往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同意给出缓刑建议。庭审中,控方强调现场证据确凿,储博刚律师则突出WX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最终,法院判处W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里,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WX在Q公司工作时收到H公司录用通知,为提升竞争力,4月4日晚违反保密规定拆卸电脑硬盘并上传资料,4月5日因害怕停止上传并归还硬盘。经鉴定,案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评估市场价值高。公诉机关提交了硬盘、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指控WX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WX的困境在于其有窃取硬盘的行为,且鉴定和评估对其不利。储博刚律师和汪XX律师认为WX犯罪情节较轻,未实际获取商业秘密,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后,检察机关给出缓刑量刑建议。庭审中,控方强调技术价值和窃取行为,辩护律师则强调未造成实际损失。最终,W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侦查机关认为2023年5月,DX为获报酬用自己银行卡帮网友取现50000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交了取现记录、DX供述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指控。DX的困境是参与了取现行为且获利。储博刚律师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DX主观上无掩饰故意;即便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可相对不起诉。还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调研报告、案例检索报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强调上游犯罪事实不清。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这是认定下游犯罪的关键前提;二是分析被告主观故意,判断其是否明知犯罪行为;三是强调犯罪情节轻重,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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