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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XX公司起诉承德XX公司时,面临诉讼成本及时间精力消耗;起诉山东XX公司,若败诉则无法收回货款。陈XX在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中,若不能证明被告责任,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代理律师唐晓光在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协助整理销售合同传真件、企业对账函传真件等证据;在陈XX与沈XX、王XX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代理被告王XX,提供证人证言。
在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赊购货物未付款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山东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7826.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赔偿违约金。在陈XX与沈XX、王XX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有过错,减轻二被告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费用后,实际应给付29376.75元。
鞍山XX公司获得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陈XX获得部分赔偿,减轻了经济负担。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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