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违规售烟引公诉
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在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张某)也认可自己的投案及供述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符合自首的条件。张某的这一行为为他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态度及影响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也积极配合,表现出了认罪的诚意。法院认定,张某的认罪认罚行为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提高司法效率,张某的行为符合这一制度的精神,所以可以从宽处理。
争议点三:张某的社会危险性及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张某方面也希望能获得缓刑。法院认定,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他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因为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悔罪表现,张某在这些方面都表现良好,所以符合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像张某这样违规销售禁止售卖的产品,很容易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幸涉及到刑事案件,要保持冷静,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在案件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这样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为无知而违法犯罪。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在处理本案时,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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