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遇到了难题。该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122,808元,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这就涉及到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认定买卖关系需要证据支撑,而本案证据存在争议。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且吉贡XX未提出异议,还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确认孙X、张X为销售、采购“联络人”。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认为孙X、张X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吉贡XX是保供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律师指出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吉贡XX最初否认买卖关系相比,最终实现了全额追回货款的结果。
结合上海办案经验,在债权债务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同时,要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当出现类似表见代理的情况时,要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论证。此外,在庭审中要抓住对方陈述的漏洞,如吉贡XX的“代付”说辞不符合常理,律师及时进行反驳,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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