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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与大连之间。原告张某某为天津居民,被告是大连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起因是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自身因该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50.5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9.80元、印花税32.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在上海执业,拥有南京大学的教育背景。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被告的行政处罚书作为突破口。这份行政处罚书是相关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出具的正式文件,明确记录了被告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等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内容。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擅长证券投资者保护等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使他能够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徐晓律师凭借其数千件案件的办案经验,首先仔细研读了行政处罚书,发现其中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细节存在与原告主张相关联的疑点。随后,他将行政处罚书与原告的交易记录进行比对,调查了原告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价格等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结合自己的证券从业资格知识,申请法院对股票损失的计算标准进行审核。之后,提交了能够证明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原告也有投资受损事实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还受多种因素影响。最终酌情确定被告天某某乐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本金为19269元。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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