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云南某矿业公司,被告是李XX,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最初,李XX掌握着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李XX虽履行了主要义务,却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其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这一情况。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从合同约定中寻找对李XX有利的内容;调查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情况,以证明其解除协议的不合理性;收集李XX在合作期间投入巨额资金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费用支出明细等,来证明李XX对合作的积极投入。同时,他还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获取了关于《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和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和流程,以此证明云南某矿业公司的行为对李XX造成的影响。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而且,云南某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其财务困境并投入巨额资金后,试图解除合同独占经营权,已经构成违约。此外,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继续开工,这也是对方违约的表现。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一方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深入调查案件相关背景情况,如股东结构变动等;仔细收集和整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这些方法,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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