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2023年6月,郝XX在投案之前咨询了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陈晓伟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因为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决定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在关键的庭审阶段,陈晓伟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郝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强调其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的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促使法庭对郝XX的量刑情节进行了更深入的审查。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关于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看,明确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挂单”金额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同时,也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从社会层面看,提醒企业和个人要遵守金融法律法规,避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赔,能够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裁判趋势愈发注重对犯罪金额的准确认定、主从犯的区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律师需要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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