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时,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之后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于是,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代理行为民事责任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履约有过错,对租金请求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与章XX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担责。
此时,章XX委托了从2021年开始执业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在处理此类纠纷上有丰富经验。她仔细研究案件,发现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证明石XX与章XX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审中,俞雯律师凭借这些证据进行有力辩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行为未超委托范围,相关责任由石XX承担,维持原判,章XX免于承担租金责任。
2024年10月2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徐XX、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案件审理中,俞雯律师再次发挥专业能力。她结合自己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积极与双方沟通。考虑到双方的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她精准把握调解时机,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俞雯律师和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激烈辩论。俞雯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俞雯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这三起案件中,俞雯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租赁纠纷案件中,她通过细致梳理证据,从通话记录、租赁单据等细节中挖掘出关键证据,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为章XX免除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她精准把握调解时机,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她准确适用法律,依据表见代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租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和商品房预售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对于租赁纠纷,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综合考虑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买卖纠纷中,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法院会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商品房预售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对于判断购房款是否支付到位和开发商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俞雯律师在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时,证据收集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律师时,这样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高效解决问题的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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