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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五某协会发现黑龙某公司和青岛某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五某ANG及图”和“五某米”注册商标,造成市场混淆,遂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两被告则分别辩称使用“五某”是产地描述,以及所售产品合法不构成侵权。这起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如何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以及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密齐光律师于20XX年接受委托,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比对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密齐光律师自20XX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商标侵权领域经验丰富。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很快发现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
随后,密齐光律师进一步审查原告提供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发现两被告的产品不符合特定生产地域和品质标准,这进一步补强了侵权的证据。同时,他还深入研究原告提供的商标知名度证据,包括获奖情况和媒体报道,以此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在处理同类商标侵权案件时,密齐光律师一贯的操作习惯是,首先仔细比对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确定是否构成混淆;其次审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判断被告是否违反规定;最后研究商标知名度证据,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他服务过众多大型企业,在业内声誉颇高。最终,法院判定两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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