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被告采购3台设备,总货款170多万元。南京某某公司依约于当年5月交付设备,7月完成验收。12月,被告加购配件,产生配件款10多万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和配件款,剩余起重机质保金10多万元及配件尾款7000多元拒不支付。南京某某公司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提起诉讼。刘智律师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书面抗辩已足额支付货款,否认配件买卖关系。刘智律师展开细致审查。首先,逐页比对材料入库验收单和送货单的签名字迹,发现被告方验收人员签字存在细微差异,通过联系当时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实,确认签字真实有效,这为证明供货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后续可以更坚定的主张被告支付配件款。
接着,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日期,发现被告方工作人员在特定日期提及配件采购及付款事宜,与入库验收单和送货单时间吻合,进一步验证了配件买卖的真实性,在后续辩论中可以以此为依据反驳被告的抗辩。
然后,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其中有被告方对配件质量及使用情况的反馈,表明其对配件买卖的认可,这让律师在庭审中能更好地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配件买卖合同关系。
同时,刘智律师申请调取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设备交付和验收期间天气条件良好,不存在影响设备交付和验收的因素,排除了被告以此为由拖延付款的可能性。
之后,刘智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被告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信息一致,再次证明了供货事实。
刘智律师还调取被告公司的考勤记录,确认相关验收人员在送货单签字时在职,保证了签字的有效性。最后,对存在疑问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方人员签字,为案件提供了关键证据。刘智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丰富的经验让他在笔迹审查中更加敏锐。
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刘智律师在查证停工记录等方面也有独特的专业视角。最终,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刘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多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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