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梁某,于2021年3月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此次事故中,被告包括廖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事故发生后,梁某右腿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在2021年12月,当时梁某的伤情尚未稳定,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梁某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某委托田大龙律师为其维权,梁某提出诉求,希望撤销原和解协议,并要求被告方对其截肢后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是,协议已经履行,且原告的撤销权已超过期限。他们认为既然协议已经签订并履行,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不能随意反悔。
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适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2.分点论证:
协议签订时原告缺乏判断能力:梁某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巨大痛苦,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无法准确评估自己的伤情和未来的损失。
后续截肢属于重大变化: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明显不公。
撤销权未超期:梁某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3.最终法律结论:原和解协议构成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被告方应重新对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企业和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签订了协议就不能反悔,即使出现重大情况变化也只能自认倒霉。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当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
这对用人单位和协议签订方是一个警示,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避免因后续情况变化而陷入法律纠纷。对劳动者和协议相对方来说,当遇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大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抓住“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两大核心,准确适用法律。在庭审策略上,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55万的赔偿不是小数目,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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