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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16时许,在沈阳市XX区工地,段某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段某持木方将刘X1打伤,经鉴定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提起公诉,段某面临刑事处罚。
此时,2009年执业的赵磊律师接手此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在赵磊律师带领下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经验丰富。赵磊律师首先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逐帧比对,发现视频中显示的厮打起始时间与警方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存在5分钟差异。他通过调取监控设备的系统时间记录进行验证,确认是监控设备时间设置问题。这一发现让赵磊律师意识到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严谨的情况,后续在质证环节可以以此为突破点。
在比对证人笔录笔迹时,赵磊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发现一份关键证人笔录的笔迹有明显模仿痕迹。他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笔录为伪造。这使得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大幅降低,为段某的辩护争取到了有利条件。
在查证案件相关背景时,身为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赵磊律师,调查到证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且证人当天不在案发现场。他通过调取证人当天的出行记录和通话记录进行验证,这些证据进一步削弱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段某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段某拘役四个月。赵磊律师通过细致的审查动作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段某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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