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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某殡葬服务公司与西安市某区XXXXXX陷入行政撤销纠纷。原告殡葬服务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向被告申请减资、股东及监事变更登记并获核准。后第三人刘X称对变更不知情,相关材料签名非本人所签,被告于x月x日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原告不服遂起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认定其提交虚假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则称自身具有法定职权,作出撤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刘X也认为原告伪造签名,被告撤销决定合法。
李超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撤销决定、变更登记材料样本,被告提交的职权、事实程序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以及第三人刘X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逐页翻动变更登记材料,对比其中签名与第三人刘X提供的样本,用荧光笔标记出存在疑问的地方。同时,他还致电鉴定机构,核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和依据。
经审查,李超律师发现被告存在诸多问题。被告未查清协助调查函的签收状态,未与相关人员进一步沟通,在无笔迹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依据单方陈述就认定原告提交虚假材料,且未全面客观听取原告陈述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的撤销决定。
从业多年,李超律师处理过1000+行政案件,他认为在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细节的挖掘至关重要。他正在构建一套行政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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