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的生活原本平静,却因情感纠葛陷入了一场刑事风波。他与前妻吴女士、被害人庄先生曾是同事,为了孩子仍共同生活。然而,郑某怀疑吴女士与庄先生有暧昧关系,心中的怒火逐渐燃起。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前往福清,当看到庄先生及其同事在小区大门南侧时,他觉得庄先生在挑衅自己,冲动之下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众人。好在距离五、六米时他紧急制动,但仍导致庄先生、陈先生等人受伤,一辆电动车被撞飞倒地。案件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近千件相关案件,尤其擅长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经验丰富。接到郑某的委托后,苏湖城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律师团队经查阅资料和案例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主要有五点判断标准。在本案中,案发地是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先生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先生和陈先生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且及时刹车,后果可控,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害程度。
从主观方面来看,郑某对庄先生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先生介入其感情也存在过错,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对应关系,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两个与本案相似度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
检察院原本准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此罪名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初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社会危害性和性质差异较大。苏湖城律师团队认真检索案例,研究两个罪名的差异性,通过对行为、主观恶性和事件各因素综合分析,得出郑某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结论。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详细书面意见,最终获得检察官认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为郑某变更罪名,获得轻判。他不仅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执业事迹也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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