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龙的办公桌上,一份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卷被摊开着。常规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会顺着控方的证据链条去寻找辩护点,但杨龙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没有急于认可控方所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而是仔细对比各言词证据。他发现这些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且缺乏监控录像、关联物证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余某某实施了指控行为。这种对证据的深度审视习惯,同样出现在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当时,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进行逐项梳理与论证,最终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某某存在“虚构身份骗取款项”的诈骗行为。
在余某某案的一审阶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杨龙针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焦点提出异议。首次上诉后,虽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但重审中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杨龙没有动摇,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在二次上诉后,案件又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此时,杨龙重点围绕“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余某某的起诉。
同样,在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杨龙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核实关键事实。他查阅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在内的卷宗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分析,他发现钟某某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于是,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这一资格,对入选者处理案件的能力和精准度有着极高要求。杨龙凭借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严格筛选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恰好契合了这一严苛的标准。他习惯于从证据的缝隙中寻找真相,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这种特质使他在众多律师中脱颖而出。
杨龙这种对证据严格审查、不盲目跟从常规的思维方式,成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在法律的竞技场上,证据就是武器,而杨龙善于发现武器中的瑕疵,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种思维不仅适用于刑事辩护,在其他法律领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它是一种在复杂环境中寻找真相、维护公平的有效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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