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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加班却未获得应得加班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就像本案中的原告马X,2018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虽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马X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各类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王永军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办案经验,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并且,不定时工作制需办理行政备案才有效。在本案中,虽被告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所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但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劳动者在遇到加班问题时,没有及时收集证据,或者不清楚自己的权益。比如,没有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导致在维权时无法有力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
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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