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梁某,在2021年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在2021年12月,梁某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被迫与被告廖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梁某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面对这样的情况,梁某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某提出诉求,希望撤销原和解协议,并要求被告方对其截肢后的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协议已经履行,且撤销权已超期。他们觉得既然协议已经签订并履行,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执行,梁某不能再反悔。
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进行论证。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梁某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此时签订的协议不能真实反映其意愿。而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原协议的赔偿金额远远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
协议履行的不合理性:原协议是在梁某伤情未稳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对其后续的伤情发展没有充分考虑。随着伤情恶化导致截肢,继续按照原协议履行,对梁某明显不公。
公司单方履行协议的局限性:保险公司以协议已履行和撤销权超期为由进行抗辩是不合理的。梁某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3.最终法律结论:梁某签订的原和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应予以撤销。保险公司应按照梁某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某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某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某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和保险行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反悔,只要履行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当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这对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是一个警示,在处理类似赔偿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后续情况,不能简单地以协议签订为由拒绝合理的赔偿请求。
对于劳动者和受害人来说,本案启示他们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若后续出现重大变化,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大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指导梁某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抓住“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两大核心,准确适用法律。在庭审策略上,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有力反驳。55万的赔偿不是小数目,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田大龙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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