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阳县某农家乐违法占地,判决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未撤销。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时几乎不抱希望。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陕西西安的律师李超手中。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等业务,在陕西西安处理过1000+各类行政案件。他仔细研究案卷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李超注意到,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其认定原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家乐,但其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主张存在矛盾,且未查明相关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凭借处理大量行政案件的经验,李超深知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案件的重要性,这种证据上的矛盾很可能成为突破点。
同时,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其依据当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罚款数额,该标准与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明显冲突。李超在行政法领域深耕多年,对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他迅速抓住了这一关键问题。
此外,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委托机构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时未通知原告当事人到场,违反相关办案规程;且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原告的陈述、申辩期限尚未届满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保障原告的法定权利。李超凭借专业的判断,将这些程序问题一一梳理出来。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李超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最终,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原审案卷材料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千阳县XXXXX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千阳县XXXXX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千阳县XXXXX局承担。在李超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了逆转,为原告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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