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是小型服装厂经营者,在无品牌方授权下,按上游客户提供的样衣等辅料,加工生产假冒服装。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数额达情节特别巨大标准,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低,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且无前科。2016年开始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
接手案件后,魏建明律师首先对数百笔转账流水进行逐笔审查。他发现部分转账记录与假冒品牌加工并无关联,通过与银行核实资金用途、结合合同约定项目,明确这些属于合法加工业务的资金往来,为后续剥离合法与犯罪金额奠定基础。基于此,他制定了进一步梳理生产记录和送货单的策略。
接着,魏建明对生产记录进行细致核对。他将生产时间、产品型号与商标使用情况交叉审查,发现部分产品虽使用了类似标识,但因时间与假冒品牌生产周期不符,可认定为合法生产。他通过调取原料采购单、生产排班表等进行验证,这使得犯罪金额范围进一步缩小。此时,有着比对过上千笔交易记录经验的魏建明,更加确认了案件中数据审查的重要性。
为了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魏建明审查了传唤文书、到案经过和第一次讯问笔录。他发现被告人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构成要件。作为担任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的魏建明,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自首的成立。
法院全面审理后,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认定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框架内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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