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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XX银行温州XX向浙江甲XX电子有限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XXX电子未足额还本付息,尚欠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同时,乐清市XX厂、温州XX公司、刘某、王X等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遂提起诉讼。
此时,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戴芬芳首先对授信、保证、贷款等多份合同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中关于借款与担保的条款存在部分表述模糊的情况。她通过与银行相关负责人沟通,详细了解贷款发放的具体流程和背景信息,验证了借款与担保事实,这为后续诉讼请求提供了合法依据。
戴芬芳在计算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时,逐笔核对银行的流水记录,发现利息计算存在误差。她重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进行精准计算,明确了债权金额,避免了主张错误。戴芬芳执业8年,处理过大量金融合同案件,在审查合同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使她能快速发现问题并解决。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戴芬芳仔细研究担保X,主张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她调取保证人的相关资料,锁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将全部责任主体纳入诉讼。戴芬芳作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熟悉相关法律和实务操作,通过她的努力,最大化保障了银行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判令浙江甲XX电子有限公司偿还银行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乐清市XXXX仪表九厂、温州XX公司、刘某、王X在24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XXX电子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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