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有购房需求,在购房过程中,通过被告崔某购买了某房屋。2021年12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一定金额。购房时,崔某向黄某承诺,若黄某支付1XX,X10元,便可返还X0,000元佣金。黄某于2021年11月1X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先后转款共计1XX,X10元。然而,崔某仅于2021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佣金1X,000元,剩余3X,000元佣金经黄某多次催告,崔某仍拒不返还。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崔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佣金3X,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庭下提交答辩状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原告所称的“返佣”承诺(如有)系其与被告崔某之间的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作出此类承诺,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崔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赵孟亮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承诺性质:崔某向黄某作出的返佣承诺,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这一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责任认定: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崔某的行为与公司无关,但崔某在促成黄某购房过程中,其行为与购房交易紧密相关。若崔某作出的返佣承诺是基于促成该购房交易,那么这一承诺所产生的责任不能简单地与公司割裂。而且,崔某未按承诺返还佣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证据支持:黄某提供的转款记录、与崔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崔某承诺返佣以及黄某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最终法律结论为:崔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剩余佣金的责任。虽然法院未支持黄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求,但崔某的违约事实明确,应返还黄某剩余佣金。
仲裁/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某欠原告黄某佣金3X,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佣金3X,00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33X.X元,由被告崔某承担。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行业,部分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类似返佣承诺只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责任。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只要承诺是基于交易行为作出,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承诺人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行为的管理和规范,避免因员工的不当承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购房等交易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赵孟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协助黄某整理了转款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崔某的违约行为;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为黄某争取到了应得的佣金。每一个细节都体现了赵孟亮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3万余元的佣金不是小事,它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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