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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所得,仍用本人实名银行卡接收、取现并转移资金,取现金额11万余元,银行流水22万余元,获利440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机关对涉诈洗钱案件从严打击,当事人面临监禁刑罚。
李鹤律师接手此案后,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的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资金流转情况,发现资金取现过程存在一些异常,部分取现时间与上游诈骗资金到账时间间隔较短。他通过与银行沟通,调取交易明细,验证了这些异常情况,这为后续认定当事人未参与上游诈骗、主观恶性较小提供了依据。
在审查过程中,李鹤律师仔细比对当事人到案经过的笔录,执业2年比对过上百份笔录的他发现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他再次与公安机关核实,确认这一关键证据,依法成立自首。这一发现对后续的辩护策略产生重大影响,成为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要点。
李鹤律师担任律所刑事骨干律师,在查证从轻情节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梳理出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他还担任过类似案件的辩护人,熟悉本地类案裁判尺度,在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提交严谨书面辩护意见,清晰论证自首成立、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积极推动适用简易程序加快办案进程。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4400元已全部上缴国库,罚金按时足额缴纳,当事人按期执行完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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